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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入固定资产、道路通行费、社团会费相关税务总结

浏览: 日期:2019-01-17 15:02:20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解析1】既....又....;如果仅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租房发票、建筑企业租入施工机械
【链接】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同时用于多种增值税项目的(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
【提问】如果租入土地使用权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未明确。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1)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理解】7月1号以后只能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
(2)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实务操作】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