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彦会计-重庆木彦会计培训有限公司 http://dzmykj.com 大足木彦会计培训-把会计经验传递给有梦想的人 Fri, 11 Oct 2024 17:32:36 +0800 zh-CN hourly 1 https://www.s-cms.cn/?v=4.7.5 宣传视频 Fri, 11 Oct 2024 17:32:3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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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理念 Fri, 11 Oct 2024 17:32:36 +0800 民主:建立民主的教风,是当今教育改革的迫切要求,民主的教风要求教师在传授知识中博采众议,善于听取学生的各种意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我们要营造民主的教风,变主宰学生一时的老师为交给学生终生学习方法的老师。

博学:意为学识渊博,知道的多,了解的广,学问丰富,为人师者必须博学,只有自己博学,才能使学生博学,因此,我们的教师团队当广知博学、精通业务、一专多能、苦练内功、热心科研、善于总结、积极进修、继续教育。

爱生:即关爱学生,这是良好教风的内在灵魂。热爱学生是教师的天职,是教师高尚情操、道德的体现。教师要深情、无私地爱学生,不知疲倦地帮助、教育、引导学生,把爱施予每一位学生,我们要努力做到师生平等、民主和谐、关爱学生、善待后进、家校互访、经常沟通、尊重学生、杜绝体罚。

学风:厚积  有恒  善思  乐学

厚积:意为大量地、充分地积蓄。作为学生,要在各个方面积蓄能力、提高技能,平时要注意基础知识的学习、积累。做到积少成多,达到基础扎实,从而进一步做到薄发。

有恒:意为有恒心、坚持不懈,人贵有志、学贵有恒,学习上持之以恒,是读好书的关键,只有持之以恒,才能最终达到自己的理想和目标。

善思:意为善于思考,孔子云:“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善思者即为善学者,只有善思,才能善学,我们拒绝读死书、死读书,要做到活学善思。

乐学:“乐”,意为乐意、快乐,“乐学”即为乐意学习,在快乐的环境中学习,把学习当作是一种快乐,变过去的“要我学”为“我要学”,变“苦学”为“乐学”,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使学习成为学生的一种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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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Fri, 11 Oct 2024 17:32:36 +0800 重庆木彦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经区工商局批准的正规会计培训机构。

主要开设会计税务零基础班、初级会计师考证班、中级会计师考证班、会计真账实操班、税务精英班等课程。


场地周边(1)

场地周边(2)

场地周边(3)

场地周边(4)

课堂实拍(1)

课堂实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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浓情端午节 Fri, 11 Oct 2024 17:32:36 +0800  

端午节 (中国四大传统节日之一)

端午节,又称端阳节、重午节、龙舟节、龙日节、正阳节、浴兰节、天中节等等,是中国民间传统节日。端午节源自天象崇拜,由上古时代龙图腾祭祀演变而来。仲夏端午,苍龙七宿飞升至正南中天,是龙飞天的日子,即如《易经·乾卦》第五爻的爻辞曰:“飞龙在天”;此时龙星既“得中”又“得正”,处在大吉之位,恩施普也,龙德显扬。端午节起源涵盖了古老星象文化、人文哲学等方面内容,蕴含着深邃丰厚的文化内涵。端午节在传承发展中杂揉了多种民俗为一体,节俗内容丰富,扒龙舟与食粽是端午节的两大礼俗,这两大传统礼俗在中国自古传承,至今不辍。

端午节,起源于中国,原本是上古先民择“龙升天”吉日祭祀龙祖的节日。因传说战国时期的楚国诗人屈原在端午抱石跳汨罗江自尽,后来人们亦将端午节作为纪念屈原的节日;也有纪念伍子胥、曹娥及介子推等说法。总的来说,端午节起源于南方沿海一带先民的龙图腾祭祀,注入夏季时令“祛病防疫"风尚,把端午视为“恶月恶日”起于北方,附会纪念屈原等历史人物纪念内容,最后形成如今端午节文化内涵。

端午节与春节、清明节、中秋节并称为中国民间四大传统节日。端午文化在世界上影响广泛,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也有庆贺端午的活动。2006年5月,国务院将其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自2008年起,被列为国家法定节假日。2009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批准将其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端午节成为中国首个入选世界非遗的节日。

人物纪念

在历史发展演变中,传统节日大多数被附会上某些传说作为“起源”,但经实际考察,这些故事传说远远晚于节日诞生,是后世构建出来的。因近代前对历史考证缺乏,导致各种牵强附会的起源说法甚多,也由于某些历史人物碰巧与该日有关联,于是便产生了“纪念说”,其中以纪念屈原说影响最为广泛。近代的史学家不断指出纪念屈原这说法的错误,因为早在屈原年代以前,端午节已经存在。综览汉魏文献资料可发现,汉王朝经历四百余年历史,充满浪漫、激情,保持南楚故地乡土本色的楚文化,而被誉满天下的楚文化传人屈原,在汉魏前时代的端午节活动没有留下只言片语记载,因而许多学者认为端午节与屈原无关。在民间传说中,除了端午源于屈原说外,尚有纪念伍子胥、孝女曹娥、介子推、廉吏陈临、越王勾践等等说法。

历史文学是舞文弄墨者把自己爱和恨的记录留给后人的纪念品。而重论理、爱憎分明的“汉魏文人”痛恨忘恩负义又称雄一时的霸主越王勾践、晋文公,把悲悯之心投向直言敢谏的伍子胥与功不求报的介子推、东汉苍悟太守陈临,于是在汉魏后便把节日与历史人物联系在一起。有五月五日纪念伍子胥说法(《曹娥碑》),也有纪念晋地介子推说法(《琴操》)。当历史长河流入东晋,经过战乱洗礼的文人虞预在《会稽典录》中,又附以了五月五日纪念曹娥。善良的庶民们又把同情之心献给孝女曹娥。

各种传统民俗活动

扒龙船

扒龙舟历史悠久,是多人集体划桨竞赛。龙舟竞渡分为请龙、祭龙神、游龙和收龙等几个版块。龙舟竞渡前一般都要举行隆重的祭祀仪式,先要请龙、祭神。如广东龙舟,在端午前要择吉日从水下起出,祭过神后,安上龙头、龙尾,再准备竞渡。闽、台则往妈祖庙祭拜。在过去,人们祭祀龙神时气氛很严肃,多祈求福佑、风调雨顺、去邪祟、攘灾异、事事如意。 [71-72]  在湖北的屈原家乡秭归,也有划龙舟祭拜屈原的仪式流传。

挂艾草与菖蒲

在端午节布置种种可驱邪祛病的花草,来源亦久。人们把插艾草和菖蒲作为端午节重要内容之一。如挂艾草于门,《荆楚岁时记》:“采艾以为人,悬门户上,以禳毒气。”这是由于艾为重要的药用植物,又可制艾绒治病,灸穴,又可驱虫。五月艾含艾油最多,(此时正值文生长旺期)所以功效最好,人们也就争相采艾了。往往会在家门口挂几株艾草,由于艾草特殊的香味,人们用它来驱病、防蚊、辟邪。

端午食粽

端午食粽,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习俗。粽子,属籺的一种,籺是人们在逢年过节时用来拜神的贡品,逢年过节做籺拜神是古老的传统习俗。籺有很多品种,不同的节日会做不同的籺,粽籺是端午节拜神的贡品。粽的主要材料是稻米、馅料和箬叶(或柊叶)等,其花样繁多。由于各地饮食习惯的不同,粽形成了南北风味;从口味上分,粽子有咸粽和甜粽两大类。端午食粽的风俗,千百年来在中国盛行不衰,已成了中华民族影响最大、覆盖面最广的民间饮食习俗之一,而且流传到朝鲜、日本及东南亚诸国。

放纸鸢

在中国南方一带,端午节儿童放纸鸢称为“放殃”。纸鸢,在竹篾等骨架上糊上纸或绢,拉着系在上面的长线,趁着风势可以放上天空,属于一种单纯利用空气动力的飞行器。

草药水(沐兰汤)

草药水,即是古籍记载的沐兰汤,端午日洗草药水可治皮肤病、去邪气。端午是草木一年中药性最强的一天,端午日遍地皆药。端午期间,我国不少地方有采草药煮草药水沐浴的习俗,端午草药的药性在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岁时广记》卷二十二“采杂药”引《荆楚岁时记》佚文:“五月五日,竞采杂药,可治百病。”关于洗草药水习俗的现存文字记载最早见于西汉末的《大戴礼记》中,但文中的兰不是兰花,而是菊科的佩兰或草药,有香气,可煎水沐浴。此俗至今尚存,且广泛流行。在广东,儿童用苦草麦药或艾、蒲、凤仙、白玉兰等花草煮水洗,少年、成年男子则到江河、海边冲凉,谓之洗龙舟水,洗去晦气,带来好运。在湖南、广西等地,则用柏叶、大风根、艾草、菖蒲、桃叶等煮成药水洗浴,不论男女老幼,全家都洗。

拴五色丝线

中国传统文化中,象征五方五行的五种颜色"青、红、白、黑、黄"被视为吉祥色。五彩丝线或源于古代南方人的文身之遗俗,《汉书》:“越人常在水中,故断其发、文其身,以象龙子,故不见伤害也。”端午以五色丝线系臂,曾是很流行的节俗。传到后世,即发展成如长命缕、长命锁、香包等许多种漂亮饰物,制作也日趋精致,成为端午节特有的民间艺品。

打午时水

午时水,即是在端午日午时于井里打上来的水。端午节"打午时水”是盛行于南方沿海一带的传统习俗,打午时水即是端午当天中午11点到13点之间在井里打水。重午日的午时,阳上加阳,所以“午时水”有“极阳水”、“龙目水”、“正阳水”之称。古人把打上来的午时水视为大吉水,这天的午时阳气最盛,端午日午时驱邪最佳,具有辟邪、净身、除障的效果。据说午时水用来泡茶酿酒特别香醇,生饮甚至具有治病的奇效。有谚语道:“午时洗目,明到若乌鹙”,又说“午时水饮一嘴,较好补药吃三年”。

铸阳燧

东汉王充的《论衡》记载了端午节“铸阳燧”的礼仪习俗:“阳燧取火于天,于五月丙午日中之时,消炼五石,铸以为器,摩励生光,仰以向日,则火来至,此取真火之道也”。古人认为,午月午日午时具三重之火,是阳气极盛之时,在此时刻以火克金,是最佳的熔金铸镜的时刻,铸成的铜镜具有不可思议的神力。以镜辟邪的习俗,在南方沿海一带有着广泛的应用和遗传,常能见到出生不久的小孩子,身上佩带着银制的镜子等饰物,这类银饰小镜子等,就是用于孩子们辟邪。新建的寺庙道观,其屋脊的正中也往往装饰着铜镜。就是现代小区崭新建筑的门、窗上方,也往往能发现悬挂着的镜子,这些都是用于所谓的辟邪。由此可见镜子辟邪的文化信仰在民间根深蒂固。

浸龙舟水

广东人将端午前后下的雨水称之为龙舟水、端阳水、龙降水等,认为这种水是吉祥的水,有辟邪作用。仲夏端午苍龙群星飞升于正南中天。在民间信俗中龙是吉祥之物、和风化雨的主宰,龙飞天,行云布雨。自然现象上,每年的端午节前后,我国南方暖湿气流活跃,与从北方南下的冷空气在广东和广西、福建、海南交汇,往往会出现持续大范围的强降水。当端午强降水来时,江河水位迅速上涨,为扒龙舟提供了良好的场地条件。浸龙舟水是流行于华南地区的传统习俗,因为龙舟水寓意吉祥,龙舟水及龙舟滑过的水人们都认为是“大吉水”,按照传统说法浸龙舟水寓意吉祥如意、事事顺心。 [93-97]

佩豆娘

旧时端五节妇女的头饰,,多见于江南。一些地区亦称作健人。此物一说源于古代的步摇,一说即艾人的别样形式。《清嘉录》引《唐宋遗纪》云:“江谁南北,五日钗头彩胜之制,备极奇巧。…加以幡幢宝盖,绣球繁缨,钟铃百状,或贯以串,名曰豆娘,不可胜纪。”

画额

端午节时以雄黄涂抹小儿额头的习俗,云可驱避毒虫。典型的方法是用雄黄酒在小儿额头画“王”字,一借雄黄以驱毒,二借猛虎(“王”似虎的额纹,又虎为兽中之王,因以代虎)以镇邪。除在额头、鼻耳涂抹外,亦可涂抹他处,用意一致。山西《河曲县志》云:“端午,饮雄黄酒,用涂小儿额及两手、足心,……谓可却病延年。”

躲端午

躲端午,简称“躲午”,亦称“躲端五”,地方民俗,是旧时流传于我国北方的端午节习俗。古时北方俗以五月、五月五日为恶月、恶日,诸事多需避忌,因有接女归家躲端午之俗。《嘉靖隆庆志》亦记云:“已嫁之女召还过节”。又,《滦州志》:“女之新嫁者,于是月俱迎以归,谓之‘躲端午’”。

避五毒

端午在古代北方人心目中是毒日、恶日,在民间这个思想一直传了下来,所以才有种种求平安、避五毒的习俗。其实,这是由于北方夏季天气燥热,人易生病,瘟疫也易流行;加上蛇虫繁殖,易咬伤人,这才形成此习惯。民间认为五月是五毒(蝎、蛇、蜈蚣、壁虎、蟾蜍)出没之时,要用各种方法以预防五毒之害。一般在屋中贴五毒图,以红纸印画五种毒物,再用五根针刺于五毒之上,即认为毒物被刺死,再不能横行了。民间又在衣饰上绣制五毒,在饼上缀五毒图案,均含驱除之意。

采药、制凉茶

采药是最古老的端午节习俗之一。民俗认为,端午阳气旺盛,是草木一年中药性最强的一天,端午遍地皆药。采药是因端午前后草药茎叶成熟,药性好,才于此日形成此俗。在端午采药与设置种种可驱邪的花草,其来源久远,这一风俗在汉代时已影响广泛,后来也逐渐影响到东亚各国。《夏小正》载:“此日蓄药,以蠲除毒气。”《岁时广记》卷二十二“采杂药”引《荆楚岁时记》佚文:“五月五日,竞采杂药,可治百病。”后魏《齐民要术·杂记》中有五月捉蛤蟆的记载,亦是制药用。中国民间至今仍普遍保留着端午所采之药最为灵验的信仰。支撑这类俗信的原理,自然也是基于一种宇宙论式的解说:端午或这天午时,由于季节变动致使阳气极盛,但同时也是各种草药的生长最为茂盛之时,所以,这天采的草药最为灵验、有效。

雄黄酒

饮蒲酒、雄黄、朱砂酒,以酒洒喷。《荆楚岁时记》:“以菖蒲(多年生草本植物,生在水边,地下有淡红色根茎,叶子形状像剑,肉穗花序。根茎可做香料,也可入药)或镂或屑,以冷酒。”蒲酒味芳香,有爽口之感,后来又在酒中加入雄黄、朱砂等。明冯应京《月令广义》:“五日用朱砂酒,辟邪解毒,用酒染额胸手足心,无会虺(古书上说的一种毒蛇)蛇之患。又以洒墙壁门窗,以避毒虫。”此俗流传较广。

端午雨

端午下雨南方称之为龙舟水、端阳水,洗龙舟水能去晦气、带来吉祥。北方认为端阳无雨是丰年,端午日雨,鬼旺人灾;五月五日哨,人曝药,岁无灾;雨则鬼曝药,人多病;此种俗信在很久以前即已存在;陈元靓《岁时广记》引《提要录》云:“五月五日哨,人曝药,岁无灾。雨则鬼曝药,人多病。”又许月卿《次韵蜀人李施州芾端午》自注云:“临川人谓端午日雨,鬼旺人灾;清赵怀玉诗自注亦引有“端阳无雨是丰年”的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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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木彦会计2019年新年贺辞 Fri, 11 Oct 2024 17:32:36 +0800 大足木彦会计2019年新年贺辞

千门万户瞳瞳日,总把新桃换旧符。

2019
年,就象一个可爱的小孩,一头顶开时间的门帘扑入我们的生活,把温暖的春之气息带进家庭,单位,以及我们的周围。给年穿上时尚的花衣裳,让春爆响流行的炸裂声,我们和年一起迎接事业有成,万象更新的新景象。

新春新气象,猪年新年新心情。

迎春纳福,过年求吉祥,我们把最真诚的祝福送给新老客户、学员及网民们:祝愿您永远好心情,永远健康,在您陪伴我们走过的2018年,是您的关心让我们经常思考,也是您的意见促使我们不断进取,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不足,在新的一年里,我们会做的更好,更让您满意。

 
我们也把最真诚的祝福送给我们自己:一年之计在于春,有个好的开始就一定会有好的发展,我们会在快乐中关注发展会计行业。

祝福送不完,话语道不尽,在新春佳节之际,祝愿你们趁着春风,扬起理想,辉煌自己的人生!

年是我们拼搏的加油站,年是我们奔跑的接力棒,年能催生我们的爱情,年也可增加我们的年轮,年是岁月溜冰的歌,年也是事业起舞的风。春回大地,万象更新!春在招手,朋友们,我们一起互相祝愿吧!一年更比一年好。

2019年大足木彦会计培训将与您一起,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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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免税农产品新政 Fri, 11 Oct 2024 17:32:36 +0800 【补充】购进免税农产品新政201851日开始执行, 财税[2018]32号)

1、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取得购买10000元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则以免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10000*10%=1000元。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NO普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要认证或勾选)如购买含税10300元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不含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10300/1+3%)×10%=1000

3、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加计2%)。

【提示】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第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第二: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三: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第一: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第二:核定扣除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仍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以销定进,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4、购进全环节免税的农产品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凭证(销售免税、购进不抵扣)

5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未分别,不得加计扣除;理解:交税从高,抵扣从低)。

6、实务操作:农产品抵扣纳税申报表填列(附表二:进项税明细表)

【举例一】一般正常购销情况下申报表的填写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7月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自产梨200万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从商贩张三(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苹果10.3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从商贩李四(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葡萄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小世公司购进机器设备11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认证相符。购进后直接销售。则2018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多少万元?

答:依据财税〔2017〕37第二条第六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1、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自产的梨200万,取得的是免税普通发票,属于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按10%抵扣进项=200*10%=20万元。

2、从商贩张三处购进苹果10.3万元(含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

依据财税〔2017〕37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从商贩李四处购进葡萄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20.6÷1+3%*10%=2万元。

 

3、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        180(价税合计200-进项200*10%

原材料-苹果     10.3(普票不得抵扣)

原材料-葡萄       18.6(专票认证抵扣)

固定资产-机器    100(专票认证抵扣)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38(梨200*10%+葡萄20.6÷1.03*10%+机器16

贷:银行存款     346.9

 

【举例二】购进用于农产品深加工的申报表填写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7月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处购进其自产的梨2万斤共计200万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从商贩李四(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葡萄2000斤共计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小世商贸公司购进苹果1000斤共计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金额10万元,税额1万元;从超市购进黄瓜3000斤共计0.6万元,取得批零免征增值税的普通发票。

7月将购进的梨、苹果、葡萄和黄瓜加工成税率16%的饮料,共领用梨1万斤,领用葡萄1000斤,领用苹果500斤,领用黄瓜3000斤,则2018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多少万元?

答:1、正常购进抵扣部分

1)购进梨与葡萄正常抵扣部分=200*10%+20.6÷1.03*10%=22万元(见例1

2)购进苹果取得进项正常抵扣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0%开具的税额=1万元

3)购进黄瓜因属批零环节免税的蔬菜,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依据财税〔2017〕37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禽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注意】若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按规定纳税人将减少抵扣税额(见下一例题)。

2、领用加计抵扣部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及其解读:“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0%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0%×(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0%)”

1)当期领用梨已按10%税率抵扣税额=1万斤/2万斤*200*10%=10万元,

当期加计扣除梨进项税额=10万÷10%*12%10%=2万元。

2)当期领用葡萄已按10%税率抵扣税额=1000/2000*20.6÷1.03*10%=1万元,

当期加计扣除葡萄进项税额=1万÷10%*12%10%=0.2万元。

3)当期领用苹果已按11%税率抵扣税额=500/1000*1=0.50万元,

当期加计扣除苹果进项税额=0.50÷10%*12%10%=0.1万元。

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合计=2+0.2+0.1=2.3万元

3、账务处理

 

1)购入时

借:原材料-        180(价税合计200-进项200*10%

原材料-葡萄     18.6(价税合计20.60-进项20.6÷1.03*10%

原材料-苹果       10(专票认证抵扣)

原材料-黄瓜      0.6(不抵扣)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23(梨200*10%+葡萄20.6÷1.03*10%+苹果1

贷:银行存款    232.20

2)生产领用时(加计扣除)

借: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103.1(倒挤)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2.3(加计扣除2%,即梨2+葡萄0.2+苹果0.1万)

  贷:原材料-               90

原材料-葡萄            9.8

原材料-苹果              5

原材料-黄瓜            0.6

 

【举例三】购进未分别核算既用于16%深加工又用于其他货物服务的申报表填写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7月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处购进其自产的梨2万斤共计200万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从商贩李四(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葡萄2000斤共计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小世商贸公司购进苹果1000斤共计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金额10万元,税额1万元。7月将购进的梨、苹果与葡萄加工成税率16%的饮料,只知共领用5000斤,但未分别核算领用于深加工与直接销售的梨、苹果与葡萄,且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则2018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多少万元?

答:依据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 正常购进抵扣部分

1) 购进梨正常抵扣部分=200*10%=20万元

2)购进葡萄正常抵扣=20.6÷1.03*3%=0.6万元(注:由于不分开核算,只能按取得的专票上的进项税来计算进项可抵扣税额,所以取得的3%专票,只能是按上面的3%抵扣,而不能按不含税金额*10%

3)购进苹果取得进项正常抵扣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0%开具的税额=1万元

2、领用加计抵扣部分

因用于生产16%税率货物又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其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故不得加计扣除进项税额。

【举例四】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申报表填写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7月收购农民自产的梨2万斤共计200万元用于销售,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00份,则2018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多少万元?

答: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情况下,能抵扣进项税额=200*10%=20万元。

【举例五】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87月收购农民自产的梨2万斤共计200万元,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100份,7月将购进的梨加工成税率16%的饮料,共领用梨1万斤,则20188月初申报7月增值税时,能抵扣农产品进项税多少万元?

答: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情况下,当期正常能抵扣进项税额=200*10%=20万元。

当期领用梨已按10%税率抵扣税额=1万斤/2万斤*200*10%=10万元,

当期加计扣除梨进项税额=10÷10%*12%10%=2万元。

7.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一)适用试点范围(生产企业,不包括经销商)

地域

开始时间

扣除方法

核定范围

全国

2012.7.1

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苦荞、小麦、木瓜、大米、玉米、高粱、啤酒)、植物油(大豆油、花椒油、茶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核定扣除方法的规定抵扣。

重庆

2018.9.1

投入产出法

中药饮片、干青花椒、部分果蔬饮料(酸梅汤、橙汁)、骨制品(牛骨粒、猪骨粉)

成本法

纸浆(竹制)、桃片糕、中成药

重庆

2018.2.1

投入产出法

茶叶(茶青、绿茶、毛茶、红茶、茉莉花茶、金银花茶)、部分调味品(酱油、食用醋、豆瓣酱)生产销售以及猪小肠(肠衣、肝素钠)、柠檬(柠檬冻干片、柠檬糕、柠檬蜜茶、柠檬水饮料、柠檬果汁饮料)加工

成本法

火锅底料(包括麻辣鱼、酸菜鱼、烧鸡公、老鸭汤底料)、榨菜、米花糖、木质家具制造,以及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制造

重庆

2017.8.1

投入产出法

生产销售大米(一至四级)、瓜子(生瓜子、熟瓜子)、棉纺加工(棉纱、胚布)、缫丝加工(生丝)、屠宰加工(生鲜白条肉、冷冻白条肉、牛肉)

成本法

提供餐饮服务(火锅、快餐、中餐、中餐承包食堂)

重庆

2014.8.1

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生产销售夏布(用苎麻织的麻布)、豆干、泡制类凤爪

【提示1】试点企业只有农产品进项抵扣用核定方法,农产品以外的货物或劳务按一般方法抵扣(凭票抵扣、计算抵扣)(改变原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方式,实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办法。取消了试点产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抵扣功能,改为实耗扣税法,按纳税人实耗农产品确定可抵扣的进项税。)

【提示2】试点企业购入所有农产品均不得凭票或计算抵扣进项,取得专用发票也应价税合计入成本。(将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由10%改为纳税人再销售货物时货物的适用税率。即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6%,扣除率就是16%;销售货物的税率是10%,扣除率就是10%。)

2)核定方法: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实耗扣税法。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3种方法核定:①投入产出法; ②成本法; ③参照法

 A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注释】公式中的扣除率按成品货物销售的适用税率确定。如成品为鲜奶则适用10%;如成品为调制乳则适用16%

 【例题】某乳品加工企业2018年销售5000吨酸奶,实现不含税收入3500万元,原乳单耗数量为1.063,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200/吨,以投入产出法计算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原乳加工成酸奶,适用税率为16%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5000×1.063)×0.42万÷(1+16%)×16%=307.90(万元)

  应纳增值税=3500万×16%-307.90=252.10(万元)

B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例题】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41日~430日销售1000吨巴氏杀菌乳10%,主营业务成本为600万元,企业农产品耗用率80%,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500/吨。按照成本法,该公司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是(        )万元。

 【答案】600×80%×10%÷(1+10%)=43.64(万元)

C 核定扣除账务处理

 

1)购入农产品时

借:原材料-原乳  80

   贷:银行存款      80

【注意】购进时不作“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生产产品时

借:生产成本-直接材料  80

第一章 总论(测试卷)

姓名:                组别:             分数:

说明:本次共计85分,其中单选1.5/题,多选2/题,判断1/题(答错倒扣0.5分),45分钟完成答题。

一、单项选择题(1.5分×20=30分)

1、下列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的是( )。

A、房屋的出租者和承租者之间的租赁关系    B、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的购销关系 

C、税务局和企业之间的征纳税关系          D、公民甲和乙的离婚纠纷

2、下列关于适用法的效力原则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B、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直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D、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将法律行为分为( )。

A、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B、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C、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D、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4、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但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是由( )决定的。

A、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    B、阶级社会的生产方式 

C、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              D、统治阶级的利益

5、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B、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C、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               D、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法的主要形式的是( )。  A、宪法    B、自治法规    C、法律    D、判决书 

7、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C、国务院制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8、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制造设备的合同,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客体是( )。

A、乙方制造的该设备    B、甲乙双方   C、乙方承接制造设备的劳务行为     D、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

A、外国人     B、商品房     C、提供劳务的行为    D、荣誉称号

10、小张和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小张向银行借款10万元,银行当日交付借款,小张一年后归还利息和本金共11万元。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

A、借款合同    B、利息和本金11万元    C、借款10万元    D、小张和甲银行 

11、下列关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C、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产生,终于终止      D、只有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权利能力

12.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0万元的电脑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于410日交货,张某于甲公司交货后的5日内付清全部价款。根据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

A.电脑    B.张某和甲公司   C.张某要求甲公司410日交货的权利    D.甲公司要求张某按时付清全部价款

13.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等级的排列中,正确的是(  )。

A.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B.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

C.法律>宪法>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    D.法律>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4. 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是(  )。

A.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B.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C.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D.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15.下列选项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16.A公司与B公司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A公司选定张某为仲裁员,B公司选定王某为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丁某指定郝某为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进行案件审理。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根据规定,下列做法中,符合规定的是(  )。

A.按郝某的意见作出裁决     B.提请主任丁某作出裁决

C.提请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D.应当重新选定仲裁员后重新审理

1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地域管辖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B.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C.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收到起诉材料的法院管辖

D.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18.4月10日,张某因某税务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A税务局经过审理,于510作出复议决定,512日将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张某,张某依法签收。515日张某因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行政复议决定书(  )。

A.已经失效   B.510日生效   C.512日生效    D.527日生效

19、妞妞今年8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下列关于妞妞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妞妞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          B.妞妞有权利能力,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C.妞妞无权利能力,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D.妞妞既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

20、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年满18周岁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8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多项选择题(2分×20=40分)

1、下列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的有( )。

A、公民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    B、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C、法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D、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 

2、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由阶级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D、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3、下列权利义务中,属于法律关系内容的有( )。

A、服兵役    B、纳税义务    C、经营管理权    D、经济管理行为 

4、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有( )。

A、有价证券    B、库存商品    C、提供劳务行为    D、智力成果 

5、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私有企业   B、集体企业   C、合伙人   D、外国社会组织

6、根据法律关系主体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以及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我国将自然人划分的类型有( )。

A、完全行为能力人   B、限制行为能力人   C、无行为能力人   D、不完全行为能力人 

7.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事实的有(  )。   A.签发票据   B.签订合同    C.发生火灾   D.重大政策变更

8.下列争议解决方式中,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解决争议的方式有(  )。

A.仲裁    B.行政复议    C.民事诉讼    D.行政诉讼

9.北京的李先生和南京的蔡女士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双方依法选定了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有(  )。

A.仲裁员A是当事人李先生的近亲属    B.仲裁员B私自接受当事人蔡女士请客送礼

C.仲裁员C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D.仲裁员A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10.2015年45日,甲市的张某与乙市的A公司在丙市签订了一份价款为10万元的芒果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张某于420日将该批芒果运送至丁市的A公司仓库。后因张某交付的部分芒果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A公司拟提起诉讼,已知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对该纠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A.甲市法院    B.乙市法院    C.丙市法院    D.丁市法院

11.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B.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C.提起诉讼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

D.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才可能中止诉讼时效

12.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两审终审制度例外情况的有(  )。

A.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B.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C.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13.个体工商户曾某对A市工商局撤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不服,拟提起行政复议,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

A.曾某既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B.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应该由曾某承担

C.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曾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该向曾某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D.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曾某应该自知道撤销营业执照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4.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为违法的有(  )。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B.适用依据错误     C.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D.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15.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责任的有(  )。

A.甲市人民法院判决要求张某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侵犯某明星隐私权案赔礼道歉

B.乙市公安局对非法种植罂粟的郝某处以拘留10

C.丙市工商局对非法生产辣条的黑作坊处以罚款2000

D.丁市人民法院判处吴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6.下列责任中,属于行政责任的有(  )。    A.罚款    B.降级    C.责令停产停业    D.撤职

1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

A.营利法人    B.特别法人    C.国家    D.非营利法人

18.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A.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应当负刑事责任

C.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D.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9.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A.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B.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C.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D.调解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0.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人身、人格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以人身、人格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法律有严格的限制

B.人的部分是可以作为客体的“物”      C.人身和人格是生命权、身体权等人身权指向的客体

D.人身和人格又是禁止非法拘禁他人、禁止卖身为奴等法律义务所指向的客体

三、判断题(1分×15=15分)

1、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

2、一般来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

3、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建造大型设备的合同,由甲提供主体配件和原材料,乙方提供建设服务,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客体就是乙方承建的设备。( )

4、国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

5、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一个主体。( )

6.仲裁协议既能在纠纷发生前订立,也能在纠纷发生后订立。(  )

7.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

8.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和实体权。(  )

9.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不得调解。(  )

10.附加刑作为主刑的补充,只能同主刑一起适用,不能独立适用。(  )

11.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12.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当事人约定。(  )

13.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继续履行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

14.国家不可以成为对外贸易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  )

15. 民商法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 租入固定资产、道路通行费、社团会费相关税务总结 Fri, 11 Oct 2024 17:32:36 +0800 一、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解析1】既....又....;如果仅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租房发票、建筑企业租入施工机械
【链接】购进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同时用于多种增值税项目的(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
【提问】如果租入土地使用权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未明确。
三、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1)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理解】7月1号以后只能凭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
(2)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实务操作】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

(1)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的运输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如果是非本单位车辆提供的运输服务,按“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缴纳增值税。
(3)如果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出租车司机接单提供经纪服务,按照出租车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则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接入网约车平台的符合资质的专车驾驶员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全部运费收入按“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017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月销售额3万元(含)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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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信用等级总结 Fri, 11 Oct 2024 17:32:36 +0800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批评家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2、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1)首次在税务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不满一年的企业(即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
3、新增M级纳税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为A、B、M、C、D五级(每年4月评上一年度的级别)
【注意】M级纳税信用评定情况:(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补充】评级分值:A级90以上,B级70-90分,M级70分以上,C级40-70分,D级小于40分。
4、M级企业激励措施: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厅扫描认证(可网上勾选认证)
5、各级信用纳税人办税具体措施
(1)A级:专票取消扫描认证(可勾选认证);可单次领取3个月专票用量,普票按需领用;连续三年被评为A级,可享受办税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宜;申请专票最高开票限额100万及以上的,税务无须实地查验。
(2)B级:专票取消扫描认证(可勾选认证);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专票。
(3)M级:专票取消扫描认证(可勾选认证)
(4)C级:专票取消扫描认证(可勾选认证)
(5)D级:公开D级纳税人及直接责任人名单,对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信用直接判为D级;专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税收违法违规,不得使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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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精英班 》课程信息 Fri, 11 Oct 2024 17:32:36 +0800

税务精英班 》课程信息

 

课程简介:

本课程为致力于培养的是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全能型全、税务人才。

 

课程内容:

现行18个税种,纳税筹划,纳税申报。

学习周期:

学习周期为个月,报名缴费后可在3年内免费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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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真账实操 》课程信息 Fri, 11 Oct 2024 17:32:36 +0800

《会计真账实操》课程信息



课程简介:

本课程用真实企业全盘账务学习,让你加快速积累三年以上财务实点经验,为财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终身财务免费顾问服务为您的工作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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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账做+电脑做账+纳税申报+终身免费财务税务顾问。


学习周期:

学习周期为四个月,报名缴费后可在2年内免费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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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 》课程信息 Fri, 11 Oct 2024 17:32:36 +0800 《中级会计师考证 》课程信息


课程简介:

本课程为中初级会计师考前培训,紧扣财政部考试大纲培训,让您轻松考取中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课程内容:

《财务管理》、《中级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


学习周期:

学习周期为个月,报名缴费后可在3年内免费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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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师 》课程信息 Fri, 11 Oct 2024 17:32:36 +0800 《初级会计师考证 》课程信息


课程简介:

本课程为初级会计师考前培训,紧扣财政部考试大纲培训,让您轻松考取初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课程内容:

《基础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


学习周期:

学习周期为个月,报名缴费后可在3年内免费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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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规划纳税人申请注意事项 Fri, 11 Oct 2024 17:32:36 +0800 增值税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标准如下: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已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报什么税?  如果是销售行业的话,就交3%的增值税,然后按增值税再交7%的城建税、3%教育费附加及2%地方教育费附加,一般都是每个月15号之前要申报纳税,现在一般都是网上申报小规模企业的增值税和在网上申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 销售企业要报的税有:
1、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的百分之三
2、印花税:不含税金额的百分之四十的万分之三;
3、城建税:增值税的百分之七;
4、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百分之三;、
5、地方教育税附加:增值税的百分之二;
6、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税种及计算:
一、国税: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销售额/1.03*0.03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本月销项税金-本月进项税金    本月销项税金=销售额/1.17*0.17     本月进项税金=认证相符的进项税金
查账征收时: 所得税=利润总额*0.25
核定征收时:所得税=不含税销售额*税务所核定税率*0.25

二、地税:
城建税=增值税*0.07
教育费附加=增值税*0.03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0.02]]>
《会计税务零基础 》课程信息 Fri, 11 Oct 2024 17:32:36 +0800 《会计税务零基础 》课程信息


课程简介:

本课程主要针对零基础学员,通过深入系统全面的学习会计知识,让您从理论到实践,理解更透彻。


课程内容:

《会计基础》、《税法及银行支付结算》

学习周期:

学习周期为三个月,报名缴费后可在2年内免费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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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Fri, 11 Oct 2024 17:32:36 +0800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高等学校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结合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我部对《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财预字〔1998〕10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财 政 部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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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Fri, 11 Oct 2024 17:32:36 +0800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

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教﹝2012﹞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对《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教育部

2012年12月21日

附件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即在一定区域内,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会计核算机构统一办理区域内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会计核算机构报账。

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八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国家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国家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收入预算,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中小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中小学校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四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条 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五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第七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中小学校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学校预算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收入预算完成率=年终收入执行数÷(年初收入预算数±年中收入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收入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

支出预算完成率=年终支出执行数÷(年初支出预算数±年中支出预算调整数)×100%

年终支出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学校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3.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学校按照实际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事业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

生均事业支出=事业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实际在校生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中小学校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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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春季第一批次开班动态 Fri, 11 Oct 2024 17:32:36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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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Fri, 11 Oct 2024 17:32:36 +0800 财会[2015]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内部控制是保障组织权力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运行的有效手段,也是组织目标实现的长效保障机制。自《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单位内控规范》)发布实施以来,各行政事业单位积极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部分单位重视不够、制度建设不健全、发展水平不平衡等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为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指明了方向。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现对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经济和业务活动,强化对内部权力运行的制约,防止内部权力滥用,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单位公共服务效能和内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强化内部控制的精神和《单位内控规范》的具体要求,全面建立、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确保内部控制覆盖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全范围,贯穿内部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规范单位内部各层级的全体人员。

  2.坚持科学规划。单位应当科学运用内部控制机制原理,结合自身的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管理架构,合理界定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和内部权力运行结构,依托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将制约内部权力运行嵌入内部控制的各个层级、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3.坚持问题导向。单位应当针对内部管理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特别是涉及内部权力集中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合理配置权责,细化权力运行流程,明确关键控制节点和风险评估要求,提高内部控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坚持共同治理。充分发挥内部控制与其他内部监督机制的相互促进作用,形成监管合力,优化监督效果;充分发挥政府、单位、社会和市场的各自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统筹规划、督促指导,主动争取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共同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和有效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内部控制建设的主体责任;要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和激励机制,鼓励社会第三方参与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发挥外部监督作用,形成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合力。

  (三)总体目标。以单位全面执行《单位内控规范》为抓手,以规范单位经济和业务活动有序运行为主线,以内部控制量化评价为导向,以信息系统为支撑,突出规范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的经济和业务活动运行流程、制约措施,逐步将控制对象从经济活动层面拓展到全部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权责一致、制衡有效、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管理科学的内部控制体系,更好发挥内部控制在提升内部治理水平、规范内部权力运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单位应当按照内部控制要求,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梳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分析风险隐患,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有效运用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内部控制基本方法,加强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实现内部控制体系全面、有效实施。

  已经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和《单位内控规范》要求,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对照检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落实,进一步健全制度,提高执行力,完善监督措施,确保内部控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尚未建立或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单位,必须于2016年底前完成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工作。

  (二)加强内部权力制衡,规范内部权力运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和定期轮岗,是制约权力运行、加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和有效措施。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性质、业务范围、管理架构,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要求,科学设置内设机构、管理层级、岗位职责权限、权力运行规程,切实做到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并定期轮岗。分事行权,就是对经济和业务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必须明确分工、相互分离、分别行权,防止职责混淆、权限交叉;分岗设权,就是对涉及经济和业务活动的相关岗位,必须依职定岗、分岗定权、权责明确,防止岗位职责不清、设权界限混乱;分级授权,就是对各管理层级和各工作岗位,必须依法依规分别授权,明确授权范围、授权对象、授权期限、授权与行权责任、一般授权与特殊授权界限,防止授权不当、越权办事。同时,对重点领域的关键岗位,在健全岗位设置、规范岗位管理、加强岗位胜任能力评估的基础上,通过明确轮岗范围、轮岗条件、轮岗周期、交接流程、责任追溯等要求,建立干部交流和定期轮岗制度,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单位应当采用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对轮岗后发现原工作岗位存在失职或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追责。

  (三)建立内控报告制度,促进内控信息公开。针对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的实际情况,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内控规范》的要求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应当作为部门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内容进行报告。积极推进内部控制信息公开,通过面向单位内部和外部定期公开内部控制相关信息,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及时可靠的内部控制信息公开机制,更好发挥信息公开对内部控制建设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四)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加大考评问责力度。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是内部控制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制度,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检查内部控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内部控制;通过自我评价,评估内部控制的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适应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同时,单位要将内部监督、自我评价与干部考核、追责问责结合起来,并将内部监督、自我评价结果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内部公开,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自觉性,促进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的不断完善。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把制约内部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控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由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协调机制,协同推进内部控制建设和监督检查工作。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单位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实施情况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将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二)抓好贯彻落实。单位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时间表,认真抓好内部控制建设,确保制度健全、执行有力、监督到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配备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推动本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并对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承担领导责任。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作为安排财政预算、实施预算绩效评价与中期财政规划的参考依据。同时,加强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避免重复检查。

  (四)深入宣传教育。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制约内部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控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广泛宣传相关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引导单位广大干部职工自觉提高风险防范和抵制权力滥用意识,确保权力规范有序运行。同时,要加强对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有关制约内部权力运行、强化内部控制方面的教育培训,为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财政部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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